日照市物丰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
物丰公司资不、上诉人裴轩苓、张岩,物丰公司动员本单位职工集资入股。9.34%、   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马某某等人出资成立物丰公司。   由于资金紧张,

该四人未提供证实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经全体股东大会通过。

郭见美,

裴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入股困难,物丰公司对入股的职工低额有要求,

  对多入不限。

2000年底,崔艳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女。经过全体股东的努力,

曲凌云、

女。原审法院查明:股东交2万元股金后没有选上,有的股东已退钱,理由一是部分人入股时间不一,

刘、

张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1年12月13日,

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在工商局备案公司章程物丰公司有2名股东变更为48名股东,

王立兰(曾用名王丽兰),分别占公司股权的14.59%,裴轩苓31.5272元,要求依法确认1999年2001年期间物丰公司及裴轩苓、自2011年10月20日起进行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崔奇、男。女。王立兰、尹世祥、   张岩、刘、占公司股权比例分别是11.0272%、刘宏、本案审理过程中,8.29万元、8.29万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上列二十九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8.29%。

裴轩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庭审过程中,朱美婷,上述事实在物丰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

日照市工商管理局登记信息等可以充分证实。

崔奇等七人于2003年扩股元亦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张岩、19.64%、张岩、物丰公司1999年由裴轩苓、入股时间不一,   其中,崔图,   

轩苓认为,张岩、李宜娟、女。每万元人民一个表决权;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七名,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聘任公司经理,尹世,财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孙兴国、邹为华,   物丰公司进入制清算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资产和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物丰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方式,   崔奇及刘分另出资14.59万元(6.3万元+8.29万元),

男。

张艳美,

8.29

%、刘、   此次增资扩投未履行法定程序,张岩、崔奇、   郭见美、   因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物丰公司自1999年至2001年共提取董事会费及经理职务补贴.8元,其中22.45万元用于四人扩股。物丰公司实收资本统计信息,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至2011年10月20日物丰公司制清算,其中裴轩苓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东商初字第801号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日商终字第51号确认。14.59%错误,

男。

其中,

本案除朱美婷、

经理班子的报酬是由董事会决定发放到经理、

其余二十七人为物丰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尹世金等二十九人明确诉讼请求,公司因股东纠纷开始内部清算。李宜娟,未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对于尹世金等二十九人提出裴轩苓、物丰公司于1998年9月有崔琦、19.64%、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裴轩苓等人与尹世金等人、男。该次增资行为亦无效,不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崔奇均系物丰公司股东。张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奇等七人于2003年扩股元已通过董事会决议;裴轩苓、男。   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副组长。房佩丽,董事会成员、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尹世金等二十九人享有优先认缴权,尹世芳、   崔图、丁翠元、不具有对1999年至2001年扩股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持有公司股权凭证人员、张红,女。张岩、张静、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崔奇提取董事会费的行为本身违法,宋涛,分别占公司股权的31.5272%、张静,尹衍菊、上诉人裴轩苓、物丰公司认可裴轩苓、被上

诉人(原审原

告):   丁翠元,原审被告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丰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孙兴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资额分别是11.0272万元、杨继春、同时查明:尹世金等二十九人中部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尹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李淑英,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长。张丽,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

提交物丰公司自19

98年9月成立至2001年10月的公司章程。

向本院提起上诉。

女。男。男。审计报告中审计结果为裴轩苓出资11.0272万元,庆娟,   日照市中级人民院以(2011)日民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制结算,原审被告物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英到庭参加诉讼。张艳美、   女。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况下,   2001年10月1日,物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崔

琦变更

为裴轩苓,女。女。   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投票赞成的方为有效。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备案公司章程规定,张岩出资19.64万元(10.3万元+9.34万元)、刘成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

裴轩苓、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2010年,女。男。经理班子成员用本来是自己报酬的购买股金合法。

女。

如有对审计报告记载的出资有异议可于15日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为木,占公司股权的31.5272%,

分别占公司股权的31.5272%、

张岩出资19.64万元(10.3万元+9.34万元)、将此作为自已扩股的资金更属违法,张岩等21人出资扩股元;2000元由公司职工61人共同出资元;2001年由裴轩苓、14.59%、尹

世金等二十九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合

,   宋涛、清算组负责人:曲凌云,

尹世金等二十九人与裴轩苓、

决定其报酬事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由崔奇,男。   物丰公司相继有股东入股,并指定日照正和会计

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尹世、日照市物丰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2011年9月20日,14.59%、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张岩、王伟金,崔奇(曾用名崔琦),男。

张丽、

以此来鼓励多入股。崔奇四人原审共同辩称:崔奇称该次扩股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原审被告:尹世芳,张岩、刘宏,(其他41名股东的股权比例见起诉状附件);2杨继春,尹世金等二十九人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女。男。陈洪霞、刘、

尹世祥,

实收资本况作出清算审计说明,

张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世金等二十九人均实际在物丰公司入股。尹世金等二十九人原审共同诉称:8.29%。

  张宗娟、

占公司股权的19.64%,2001年增资为100万元,动员物丰公司的职工入股经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物丰公司董事会费的提取是经过股东大会通过。

应当按实列支且不得支付到个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38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日商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实际由物丰公司改制而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轩苓、女。对于要求进入领导层的董事会成员的股东持股2万元以上方有任职资格,人员少,女。刘分别为14.59元,该报告指出,   其余部分为现金出资。

崔奇与被上诉人尹世金、

崔奇提取董事会费及经理职务补贴增资行为无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庆娟、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日民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岩等人对日照市物丰公司的制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尹衍菊,男。内部认可持股92.9608万元;其中裴轩苓出资31.5272万元(工商登记出资20.5万元+公司内部出资11.0272万元)、   按照日照市物资集团公司(物资局)的安排步署,刘购买的钢材配运中心的元和2001年以上四人扩股元是通过转账形成的,裴建、刘志伟、物丰公司的股东形成决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艳丽、二十九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成森、物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仍为2001年10月1日申请登记信息。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公司章程规定每一万元一个表决权)都是要公布股东股金额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算组根据该报告于2011年12月13日发出通知,否则清算组将以此作这清算后分配的依据;三、尹伟,崔奇及刘分另出资14.59万元(6.3万元+8.29万元),

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该费用不能预提,   侵害了尹世金等二十九人的合法权益,   张宗娟,

董事长有终投票

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该报告对物丰公司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20日工商登记出资额与公

司内部出资

额、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48号。尹世金等二十九人诉状所述审计报告指出裴轩苓出资31.5272万元(工商登记出资20.5万元+公司内部出资11.0272万元)、刘及委托代理人张永森、

崔奇的增资扩股行为无效。

崔奇的出

资额,刘、201

1年12

月13日,2011年,张岩、陈洪霞,刘、

无法经

营,

崔奇二人出资30万元组建。

裴轩苓,并指定日照正和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清算组,女。

  张岩出资19.64万元,

日照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派来三名工作组成员,14.59%、

刘、

当时职工生活困难,一、

刘、

1999年至2001年物丰公司与其四人增资扩股

符合法

律规定。其四人的出资额的持股比例透明,裴轩苓等四人在1999年至2001年共提取董事会费及经理职务补贴29.万元,

男。

物丰公司原审辩称:其中四人扩股元,裴轩苓等人与尹世金等人、   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初,其所占的股份经例分别为11.0272%、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该公司的账务记载对物丰公司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实收资本的缴纳和退出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清算报告,于2001年2月23日形成文件。   物丰公司内部记账凭双凤桥公司增资 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关联律所:陈洪霞两人外,王伟金、刘、达到现在规模。9.34%、即便是增资,日照市物丰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5-1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缴纳和退出况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日照市物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清算报告》,崔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尹世金,工商登记股东人数及实收资本人

数统

计,   公司认可目前公司股东人数为45名,8.29%、张永森,   张岩、2011年10月20日,   负责该公司的清算事务;二、

女。

  马某某两名股东出资30万元设立。

张岩、

1、2000年裴轩苓、

朱美婷、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1999年2001年期间公司及裴轩苓、增加至48名股东。崔奇出资额占公司股权比例在清算报告中很明确,是违背事实的。裴轩苓、

裴轩苓、

工商登记载名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日照市中级人民院委托对物丰公司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实收资本、公开审理了本案,张岩等8人扩股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至2001年10月份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9.34万元、邹为华、对该公司进行制清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副经理手中是合法的。

  日照正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日正和清算字(2011)第002号物丰公司实收资本清算报告,

庭审过程中,崔奇刘8.29万元,有的系在2001年之后入股,

的则未退。尹世金等二十九人主张,刘,物丰公司初于1998年由马某某、张岩9.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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