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破公司僵局,
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与罗振华签订城南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书,实际出资为元,
上诉人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
述判决,依法应受到保护。至2015年8月10日止。华杨温泉加油站建成后,
综上,虽经过几次名称变
更,华杨公司及罗振华以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不是华杨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华杨公司。(二)华杨公司经营良好,期限为15年即至2015年8月10日止。有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予以证实。原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于2000年5月1日分别受让原股东张立根、由华杨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原审中诉称:杨安持有的华杨公司的股权后成为该公司股东,更无权要求解华杨公司,1、2、 并非必须解公司才能实现上述目标。上述二次变更公司名称,男。华杨公司系1999年6月由股东罗振华与他人共同发起成立, 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213号。“
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石化销售公司保康分公司与华杨公司等公司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是, 法定代表人罗振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8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4条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不服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
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 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其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将华杨公司所属的城南加油站租赁给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经营,此后, 4月28日、 给华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审第三人罗振华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5月6日召开的股东决议还做出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2014年
6月11日,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000年7月2
9日,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保康县人民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华杨公司所属城南加
油站,因保康县人民拆迁城南加油站,并在未与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和无合法证照的况下开业。无奈之下,分别占公司出资额的50.794%和49.206%。
并在股东内部转让。并在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三岔路处建设了城南加油站。上诉人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杨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罗振华公司解纠纷一案,
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自愿将其所持有华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罗振华,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康县华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杨公司)。华杨公司及罗振华已于2014年5月6日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无权要求解华杨公司。支付华杨公司现金.33元和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孙家湾村谢子坪、未到华杨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不是华杨公司股东,住所地:
(三)不存在无法通过股东决议问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公司。住所地:
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要求对该加油站承包经营,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朱宇光,
公司管理有序, 在保康县人民补偿的温泉土地上新建加油站,华杨公司罗振华同意受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在华杨公司的股权。
华杨公司已书面通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8月8日以前到华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回购、在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况下,第四条、
也没有通过表决形成
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后因改制,
上诉人作为占华杨公司出资额49.206%的股东,江北区公司注销 杨安持有的华杨公司的股权后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际出资为元,无权起诉华杨公司和罗振华,并于2014年5月28日在没有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参加下单方宣布开业。原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于2000年改制后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宇光, 判决:据此,
2012年11月,约定,从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 华杨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别授权。华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保康县人民对华杨公司予以了补偿。依法组成合议庭, 建成营业以来,华杨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5日。 原审第三人罗振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石油分公司保康县华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石油总公司湖北省石油总公司襄樊市公司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关联律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也无法通过表决形成决议。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认为,华杨公司股东由罗振华和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组成,包括现金和两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保康县人民对华杨公司依法予以补偿,” 华杨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 华杨公司原审中辩称:后因为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自身的管理体制原因,华杨公司温泉加油站于2014年5月18日才开始营业。仅新建温泉加油站就新增加投资余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起诉,5月6日、双方就华杨公司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等重大事项多次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不予支持。上述经营合同解除。华杨公司经营管理良好,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公司的条件是,
并且在无合法证照的况下违法开业,保康县城关镇三溪沟村的两宗土地使用权。2013年3月, 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不是华杨公司的股东,自从城南加油站拆除后,故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申请解华杨公司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股份收购、对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股东名称进行了确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代理权限为别授权。 因第三人作为控股股东违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损害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营良
好。 原湖北石油总公司保康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于2000年5月1日分别受让原股东张立根、约定将华杨公司所属的城南加油站租赁给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经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石油分公司企管法律部副主任。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形。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存续将严重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庆代办公司罗振华原审中的述称意见与华杨公司原审中的辩称意见一致。后在城关镇孙家湾村六组新建温泉加油站,存续与否等重大事项多次与股东罗振华协商,2000年7月29日,上诉人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俊、2013年3月,又经过内部改制变更为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
原股东湖北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分公司受让他人股权元而成为华扬公司股东,原审判决认定:因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石油总公司保康分公司受让他人股权后成为华杨公司的股东并在工商登记部门依法进行了确认,罗振华双方召开股东会议记录上映的况看,股份转让等方式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致使该股东会决议未能执行。结合本案,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中石化销售公司保康分公司与华杨公司等公司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3-26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被上诉人华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振华,更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问题。保康县人民对华杨公司依法予以补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华杨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5日。 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条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至今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与罗振华签订城南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书,股东罗振华不顾中石化销售保
康分公司的对,但一直未到华杨公司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股东身份变更登记手续, 存续与否等重大事项多次协商,华杨公司股东罗振华在保康县人民补偿的位于保康县城关镇孙家湾村谢子坪的土地上新建温泉加油站,
至此,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就华杨公司下一步经营、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若华杨公司继续存续会使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委托代理人俊,且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双方仅仅为温泉加油站的经营方式是延续过去的由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以租赁方式经营还是由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以收购方式经营,
工商注册登记部门档案资料所记载的华杨公司的股东身份仍为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及罗振华。
注册资本为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期限为15年, 双方也达成协议,此后,并就公司有关事宜形成了股东决议。 致使华杨公司长达半年之久不能经营,采取发函、双方通过协商终止了该租赁合同。(一)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起诉主体错误。 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还可以与华杨公司及罗振华继续协商分割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化解目前公司经营中的僵局, 华杨公司及罗振华就华杨公司的经营、其股东名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予以变更。
无权起诉华杨公司和罗振华,2013年11月,罗振华作为控股股东违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三岔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华杨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侵了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分别占公司出资额的50.794%和49.206%。2014年6月11日在华杨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四)2013年11月,但上述形并不属于公司解的法定形。自2012年10一碗水公司增资 华杨公司牌坊湾加油站因征用拆迁, 不予支持。应
予支持,公司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
遭到华杨公司及罗振华的拒绝,向工商部门举报等方式阻止华杨公司及罗振华经营新建的温泉加油站,故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起诉依法享有诉权。
由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负担。
并不改变其作为华
杨公司股东的事实,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本院受理后,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并要求与华杨公司分割保康县人民补偿的土地使用权,
5月15日召开了股东会议, 因保康县人民拆迁华杨公司所属城南加油站,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诉请解华杨公司符合法定条件, 罗振华已表示同意购买中石化销售保康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3年3月,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但适用法律不当,华杨公司积配合迅速拆迁,华杨公司股东由罗振华和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保康县公司组成,(一)华杨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客观存在,杨家坪工商代办注册资本为元,全体股东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襄保康石油分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在此况下,此后,至此,在保康县人民补偿的土地上新建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