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法规库-110网
四、第十七条或原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记名股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分派基金资产所得价款及依前条规定分配之所得,准用之。二、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

认购(售)权证。依前项规定汇入资金尚未投资于国内证券者,三、   第4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并填具委托之证明文件,不得为放款或提供。得每年分配予国外受益凭证受益人。   应由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注销第一项之登记。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第24条华侨及外国人得将其持有国内发行公司所发行或募附转换或认购股份条件之海外公司,并由依第十六条规定指定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具证明文件者,发行公司属依其它法令定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例上限者,   二、以已实现者为限。第6条华侨及外国

人投资证券

一、第13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之资金申请结汇,办理国内证券买卖之开户、二、(二)法人:   资金额度、来源及其相关资料。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取具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函。海外附认股权公司、并得检查其库存及帐册。交换或认购标的之国内公司之可转换、

于境外发行或买卖以我国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为标的之衍生商品之明细资料;或受从事衍生商品交易人委托代为持有我国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之明细资料。

  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简称海外股票)。一、国籍、但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   请求存托机构兑回存托凭证所表彰之有价证券。其它证券主管机关指定之资料。同时将资料提供予证券交易所登录。第2条华侨及外国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资证券。应检附前项文件,应登载于依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帐册,

券、

结汇之申请及缴纳税捐等各项手续。(三)外国法人:代表人:第15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在国内投资证券,发行海外股票或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其表决权之行使,第11条华侨及外国人办理前条之登记,   限以保管机构受托保管专户之名义,五、

有下列形之一,

第20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委托国内证券商买卖国内证券,   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投资国内证券,一、一、证券交易所得注销其登记。第21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应依本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运用汇入之投资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应依证券交易所业务规章规定,或外国法人在中华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具有行为

能力

者。页>>法规库>>法规正文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30生效日期:2003-09-30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院台财字第号中华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本办法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指在中华境外,

上市、

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载于帐册,

五、

其得投资证券之发行公司,对其资金之运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投资由国内发行公司参与在国外发行或募之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海外存托凭证)。并得准用第三项规定从事期货交易。三、前项第一款第二目、一、转换公司及附认股权公司,第一项委托代理申报及缴纳税捐之证明文件之表格,买卖交割及资料申报等事宜。经通知限期补正,   海外股票。二、交换或认购标的之海外公司之可转换、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外发行募集之信托基金与华侨及外国人对该发行公司之下列投资数额合计未达法令所定上限数额部分,投资国内证券之下单指令人姓名、   投资国内证券。

二、

符合下列规定,资金汇入出形及库存资料,第8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之信托基金所得之收益,不得委托保管机构或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以外之法人或个人代为保管证券。应指定经财政部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之银行担任保管机构,并向外汇业务主管机关通报前一日资金汇入出形;于每月终了十日内,指居住于中华境内领有华侨身分证明书或外侨居留证之自然人或外国机构投资人。投资由国内发行公司在国外发行或募之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第16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三、   应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依前项申请结汇,三、   检具相关书件,节重大者。日详予登载,   但于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期间,以下列为限。不具股权质之金融券、三、由证券主管机关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意见

后定

之。   三、交易确认、得在国内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其有关规定,金融形及证券市场状况,

其范围不受限制,

指在中华境外之华侨及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机构投资人。投资

由国内发行公司在国

外发行、代表人之资格条件如下。

  但已为投资分户者,

并由指定之保管机构确认交易及办理交割手续。   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结汇。   第22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资金运用与库存资料,以公司股票为转换、如为华侨及外国自然人,得经营代理

业务者

。其

它经证券主管机

关核定之有价证券。基于避险需要,   连续三年未汇入资金且帐上已无资产者。   汇入投资资金之运用形、一、由证券主管机关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意见后定之。六、依第一项规定已投资国内证券者,其内容不

者,由证券主管机关定之;除法律止外国人投资之事业或其它法令定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例上限者外,以公司股票为转换、前项代理人、

上柜公司及兴柜股票公司发行或募之股票、

本办法所称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第十六条、并备齐下列文件。已结清投资专户资产者。应由依第十六条规定指定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检附前项经稽征机关核准委托代理申报及缴纳税捐之证明文件,   证券买卖明细及库存资料,投资外国发行人在我国境内发行以新台计价交割之股票,投资外国发行人在我国境内发行以新台计价之普通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登记。交换或认购股份。应检具申请书,除证券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所取得之投资证券收益。应指定一自然人执行代

理业

务。华侨及外国人经登记后,投资外国发行人在我国境内发行之存托凭证,第10条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第3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华侨及外国人,第十条规定,

一、

代理申报及缴纳税捐,券换股权利证书及台湾存托凭证。

依当地法令设立登记者,

四、交换或认购股份及券换股权利证书。金融券、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专户有下列形之一,受托机构公开招募或募受益证券、得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结汇或再投资国内证券。一、

四、

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依前项规定再投资国内证券者,证券主管

机关规定之其它文件

。本办法所称外国机构投资人,   不在此限。第7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国外受益凭证向华侨及外国人募集信托基金,

四、

但境内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券、   有下列形之一者,第18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应委托中华境内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应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无因转让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六条、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国内股票。依第二项规定指定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所出具之证明文件,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持有公开发行公司之股份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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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资料提供予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登录。向外汇业务主管机关申报,   财政部得视国内经济、二、(一)自然人:华侨及外国人,于华侨及外国人

依第一项

规定再投资国内证券者,二、第9条国外受益凭证受益人就买回价款、第二十条、由证券商通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请求于海外赎回或转换为股票。依发行及转换或认购办法,帅博应检具证券交易所登记文件,得申请结汇。编制上一月份证券买卖明细、应指定国内代理人申请开设新台帐户。于国外证券市场出售。第二十一条、登记书件内容或事项经发现有虚伪不实之事者。符合

三条第二项规定之身分证明文件。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外发行募集之信托基金投资国内证券者,视为投资本金之汇出,联络方式及其相关信息。   作为国内发行公司参与在国外发行或募存托凭证,华侨及外国人就其投资证券之收益申请结汇时,基金募集所得款项于汇入时,并于五日内向外汇业务主管机关申报,但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实现者为限。发行公司得募或申请募集与发行海外转换公司、并应遵守下列规定。投资由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并于国外销售之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国外受益凭证)。   并于五日内向外汇业务主管机关申报,

办理有关证券投

资之款券保管、其它交易产生之所得,普

通公司

、已按规定缴纳税款。

不得卖出尚未持有之证券。

应提供委托纪录,二、   登记书件不完备或应记载事项不充分,

应检具证券交易所登记文件;并于完成开户手续后,

于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依第一项规定再投资国内证券者,

殊目的公司公开招募或募资产基础证券。境外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办理前项登记,转换公司及附认股权公司。得要求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提出下列资料。   请求转换为或认购国内发行公司所发行之有价双凤桥公司增资

三、

买入证券之权利行使、

  依中华法律设立,五、应于取具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函后一个月内,第19条华侨及外国人向证券商申请开户买卖有价证券,   海外存托凭证所表彰股份。一、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及其资金运用,得经营代理业务者为限。第17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并送请该管稽征机关核准。

四、

届期不能完成补正者。   经发现有前项各款事者,

准用之。

  代理人授权书或代表人指派书。同时将资料提供予证券交易所登录。或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再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在我国设有代表人办事处之代表人或分支机构之负责人。一、以所持有之有价证券,

二、

  在中华境内设立分公司,第14条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四、应指定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由财政部定之。国

内公司之交

换、送请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变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时,第十七条、第23条证券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应指派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为之。其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二、代理人。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境内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其指定之开户代理人,

二、违本办法或证券管理法令,投资资金之受益所有权人名称、   以国内证券商或金融机构为限。不在此限。   一、

应由保管机构设帐,

应由变更后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重新填具委托代理申报及缴纳税捐之证明文件,其投资范围,普通公司及开放型受益凭证者,其投资范围,转换或认购股份申请、在国内金机构开设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之新台帐户;其帐户仅供交割之用途。五、得径依外汇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结汇。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负面表列止及限制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业别规定之限制。应依所得税法及税捐稽征法相关规定办理。   以居住于中华境内领有华侨身分证明书或外侨居留证者为限。证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记。

或该管稽征机关出具之完税证明,

由证券主管机关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意见后定之。第12条境外华侨及外国自然人投资国内证券之限额,第三目以法人或外国法人为代理人者,第5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外发行募集之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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